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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就《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即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图片来源:深交所官网
图片来源:北交所官网
据证券时报,近日,市场缩量盘整,投资者信心有所不足,个别投资者对量化交易持比较负面的看法。为及时防范量化交易冲击市场风险,沪深交易所在制定《意见稿》过程中,持续强化量化交易监管,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加强量化交易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建立完善量化交易针对性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加强异常交易和异常报撤单行为监管,对触发异常监控标准的投资者,采取电话问询等措施,切实规范量化交易行为。
沪深交易所表示,此举旨在落实《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意见稿》指出,投资者进行程序化交易,不得影响深交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
(二)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三)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多次在单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多次出现个股1分钟内涨(跌)幅度和期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四)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本所主要指数波动,即深证成指、深证综指或者创业板指1分钟内涨(跌)幅度、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对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交易中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参照前款标准予以重点监控。深交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调整前述标准。
机构投资者以产品维度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不得通过分拆品的方式规避异常交易行为监管。
《意见稿》指出,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动的,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深交所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
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使用深交所增强行情信息服务的,行情信息服务机构可以提高行情信息使用费。具体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由深交所行情信息服机构另行规定。
许可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管理,确保行情信息使用费由相应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承担。投资者未按要求支付费用的,许可单位应当停止为其提供行情信息服务。
《意见稿》指出,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频交易:
(一)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
(二)单个账户单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障正常交易秩序和系统安全,交易所可以在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收费、交易监管、行情获取等方面对存在高频交易的投资者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深交所可以对高频交易的认定情形和差异化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意见稿》强调,深交所对高频交易实施重点监管。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深交所可以按规定从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要求会员加强相关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交易所可以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收费,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和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和撤单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深交所另行规定。会员应当加强收费管理,确保差异化费用成本由存在高频交易的投资者承担。
深股通投资者适用与内地投资者相同的交易监控标准。
交易所对深股通投资者发生的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拾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另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将重点开展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一)程序化交易行为与报告信息不符,拒不改正;
(二)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
(三)程序化交易因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
(四)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出现可能影响深交所系统安全的重大技术故障;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交所全文上交所制定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推动程序化监管措施落地见效
为落实《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2024年6月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为落实《证券法》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建设持续稳步推进。2021年2月、2023年9月上交所分别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市场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建立起沪市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2024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此次,为推动《管理规定》落地见效,上交所针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事项作出细化规定,研究形成《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配套和有序衔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报告管理。规定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内容、报告时限、变更报告等要求,以及会员对客户的报告管理职责等内容。二是交易行为管理。细化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四类重点监控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类型,明确机构、会员的合规风控职责。三是信息系统管理。细化了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的具体要求及测试要求,对会员回报监测、交易单元管理、主机托管资源管理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增值行情收费管理要求。具体费用标准将另行规定。四是高频交易管理。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规定对高频交易从严监管,并提出了额外报告、提高交易费用等差异化管理要求,对不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适用程序化交易的一般管理要求。具体差异化收费标准将另行规定。五是沪股通程序化交易管理。明确沪股通投资者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参照适用《实施细则》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高频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明确了沪股通投资者的报告路径、监管协作安排等内容。六是监督检查。规定上交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对违反《实施细则》的相关主体,上交所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上交所将认真做好反馈意见的收集、梳理和吸纳工作,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细则》后正式发布。下一步,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夯实制度基础,严格履行职责,持续加强程序化交易行为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有序发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上交所将根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相关监管要求,加快研究制定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制度,整合修订前期发布的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并适时以适当方式发布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上证公告〔2024〕21号
为了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深交所全文深交所制定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推动程序化监管措施平稳落地见效
为落实《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6月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为落实《证券法》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建设持续稳步推进。2021年2月、2023年9月深交所分别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票市场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建立起深市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2024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此次,为推动《管理规定》落地见效,深交所针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深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事项作出细化规定,研究形成《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配套和有序衔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报告管理。规定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内容、报告时限、变更报告等要求,以及会员对客户的报告管理职责等内容。二是交易行为管理。细化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四类重点监控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类型,明确机构、会员的合规风控职责。三是信息系统管理。细化了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的具体要求及测试要求,对会员回报监测、交易单元管理、主机托管资源管理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增强行情收费管理要求。具体费用标准将另行规定。四是高频交易管理。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规定对高频交易从严监管,并提出了额外报告、提高交易费用等差异化管理要求,对不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适用程序化交易的一般管理要求。具体差异化收费标准将另行规定。五是深股通程序化交易管理。明确深股通投资者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参照适用《实施细则》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高频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明确了深股通投资者的报告路径、监管协作安排等内容。六是监督检查。规定深交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对违反《实施细则》的相关主体,深交所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深交所将认真做好反馈意见的收集、梳理和吸纳工作,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细则》后正式发布。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夯实制度基础,严格履行职责,持续加强程序化交易行为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有序发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深交所将根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相关监管要求,加快研究制定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制度,整合修订前期发布的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并适时以适当方式发布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深证上〔2024〕45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4年6月14日前反馈,电子邮箱:jyjgb@szse.cn。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北交所全文北交所制定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推动程序化监管措施落地见效
为落实《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6月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为落实《证券法》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建设持续稳步推进。2023年9月,北交所发布了股票市场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建立起北交所股票市场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2024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此次,为推动《管理规定》落地见效,北交所针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事项作出细化规定,研究形成《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配套和有序衔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报告管理。规定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内容、报告时限、变更报告等要求,以及会员对客户的报告管理职责等内容。二是交易行为管理。细化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四类重点监控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类型,明确机构、会员的合规风控职责。三是信息系统管理。细化了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的具体要求及测试要求,对会员回报监测、交易单元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四是高频交易管理。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规定对高频交易从严监管,并提出了额外报告、提高交易费用等差异化管理要求,对不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适用程序化交易的一般管理要求。具体差异化收费标准将另行规定。五是监督检查。规定北交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对违反《实施细则》的相关主体,北交所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北交所将认真做好反馈意见的收集、梳理和吸纳工作,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细则》后正式发布。下一步,北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夯实制度基础,严格履行职责,持续加强程序化交易行为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有序发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北交所将根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相关监管要求,加快研究制定高频交易差异化收费制度,修订前期发布的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并适时以适当方式发布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关于就《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北证公告〔2024〕32号
为加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的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本所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6月14日24:00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反馈。
邮箱地址:ruleadvice@bse.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门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附件:1.《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相关要点深交所:本所可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收费
深交所征求意见:明确高频交易标准 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
深交所:明确5种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
上交所:可以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收费 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和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 加收流量费和撤单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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